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好还是要证明该笔转账的用途,以电话录音的方式或第三方人证的方式等证明。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这些条件:
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应有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链,综合证明借款性质。
三、能达到证明目的。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最好还是要证明该笔转账的用途,以电话录音的方式或第三方人证的方式等证明。
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这些条件:
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应有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链,综合证明借款性质。
三、能达到证明目的。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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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闺蜜因借钱闹翻,微信转账记录证清白
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类似的案例,郑州市之前也发生过,与小琳不同的是,在这个案例中,微信转账记录成为胜诉的重要凭证。
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小雨(化名)和小丽(化名)曾经是好朋友。由于手头紧张,小丽曾向小雨借过钱,小雨也很大方,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小丽,让她自己取钱。问题来了,小雨认为小丽前后共借了7000元,一直不还;小丽却表示,只借了4000元,且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
随后,郑州金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对于借款4000元予以认定。但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500元,并主张已经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该5500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小丽的还款说法,驳回了小雨的诉求。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看看需要哪些条件
您好,现在电子支付、转账已成一种常态,虽是方便,但是当牵扯到借款还钱的时候就有点拎不清了。可是也正因为这种便利方式的存在,使得很多借了钱出去的人收不回借款,为什么?别人很理直气壮的不还钱的原因就是“你没有证据!”那么微信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最主要的就是微信记录: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这些条件:
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应有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链,综合证明借款性质。
三、能达到证明目的。例如在微信借钱时,应备注“借款”、“借钱”等字样。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