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昆山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按上述一、五、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