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的抗辩不能对抗物业费缴纳的诉请。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房屋漏水应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或诉讼的手段予以维权,但是物业公司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则肖某就应该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业主需明确物业服务的范围。即通过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物业服务范围,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理理由应当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而物业公司存在违约的前提是其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而物业服务义务的履行范围即为物业服务范围,所以业主应当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服务的约定来确定物业服务范围,业主的抗辩理由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则不能对抗物业公司要求其交纳物业费的合理请求。例如,业主房屋外面的公共部分发生问题,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维修的义务,但对于业主房屋内部出现的问题,则不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
这是两码事,房屋漏水,谁的责任,谁修好。如果是物业的责任,物业负责修好,对业主造成的损失,物业负责赔偿。业主呢,物业费也不能少一分钱。不能混为一谈,就像出门被别人车蹭了,难道还要把人家车据为己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