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否实际执行过四等人制度?

2024-11-22 0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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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元朝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政策性规定四等人的制度,但是就如印度一样,四等人的歧视性现象是确实存在不可否认的。

随着元朝统治的腐朽衰败,对汉人,南人的歧视越来越严重,尤其体现在对官员的任用上。


可所有官员都是地主阶级,都是土地兼并的既得利益者,所以依靠文官集团本身来抑制土地兼并的趋势是不切实际的。

依靠文官集团自身是不可能处理好这些问题的,于是就要有一个凌驾于文官集团之外的强有力的力量来清除队伍里的那些腐化分子,就是皇帝。

所以我一直说中国古代的这套政治体制本身就是不自洽的,这才每隔几百年就出bug崩溃一次。

这在我们评估政制模型时就可以预言到,中国古代从底到顶的政制架构是 平民——士绅阶层——文官集团——皇帝,全部权力最终归于皇帝一人且没有释放处。
我们回到正题,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把明朝贪官泛滥的原因归结于集权体制监察制度的失效,所以朱元璋的严打只不过是运动式打击腐败,固然能使官员一时噤若寒蝉整顿官场风气,但终不是长治久安之道,稍一放松便会反弹地更加严重。

《南村辍耕录·氏族》对“四等人”中的蒙古、色目、汉人有较详细的记载。其中蒙古为72种:“阿刺刺、札刺儿歹、忽神忙兀歹、瓮吉刺歹、晃忽摊、永吉列思、兀鲁兀、郭儿刺思、别刺歹、怯烈歹、秃别歹、八鲁刺忽、曲吕律、也里吉斤、扎刺只刺、脱里别歹、塔塔儿、哈答吉、散儿歹、乞要歹、列术歹、颜不花歹、歹列里养赛、散术兀歹、灭里吉歹、阿大里吉歹、兀罗歹、别帖里歹、蛮歹、也可抹合剌、那颜吉歹、阿塔里吉歹、亦乞列歹、合忒乞歹、木里乞、外兀歹、外抹歹、阿儿剌歹、伯要歹、捏古歹、外刺歹、末里乞歹、许大歹、晃兀摊、别速歹、颜不草歹、木温塔歹、忙兀歹、塔塔歹、那颜乞台、阿塔力吉歹、忽神、塔一儿、兀鲁歹、撒术歹、灭里吉、阿火里力歹、扎马儿歹、兀罗罗歹、答答儿歹、别帖乞乃蛮歹、也可林合刺、瓮吉歹、术里歹、忙古歹、外抹歹乃、朵里别歹、八怜、察里吉歹、八鲁忽歹、哈答歹、外刺”。色目31种:“哈刺鲁、钦察、唐兀、阿速、秃八、康里、苦里鲁、刺乞歹、赤乞歹、畏吾兀、回回、乃蛮歹、阿儿浑、合鲁歹、火里刺、撒里哥、秃伯歹、雍古歹、蜜赤思、夯力、苦鲁丁、贵赤、匣剌鲁、秃鲁花、哈刺吉答歹、拙见察歹、秃鲁八歹、火里刺、甘木鲁、彻儿哥、乞失迷儿”。汉人有8种:“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后注“女直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元朝没有颁布真正的关于四等人的法令,而四等人也是的确存在的,这体现在做官、教育、商业等方面,但也不是绝对的,很多蒙古人也处在底层,但是也有很多汉人是在中央政府做官的。

回答2:

这个问题十分有趣,下面我来回答一下对该问题的看法。


“四等人制”为民国时期学者提出的词语,即认为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首先

元朝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但就像在印度一样,不可否认的是,四人的歧视是真实的。此外,随着元朝的衰落,对汉人的歧视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官员的任命上。当然,四元的划分并不完全是基于民族的区分,而是与成吉思汗的家族分离。首先,第一组是元代的“根”,另一组是有根的人。队伍的首领,根的根;他是公司的元老,也是公司的根。而那些大的,大的,大的,人民,将不会有他们的政治事务。具体什么是根指给人的物品4等人洗地去做。也就是说,元朝掌权,等待进入的人民将会看到他们是否出生。

其次

第二种是普通的蒙古族和有色人种,以及辽代的一些前成员。这些通常被称为北方人。自那以后,元朝就被混合了。中国是一个中国以外的国家。内部的北方人是南方人。甚至关闭。这首歌是保护。认为疎吻。这是王。不到南。它是湿的。向北。所以它很穷。“当世界和平时,”他说。

最后

台湾的所有重要官员都是北方人。汉族人中没有两个人。它必须是状态的状态。封面是唯一没有封面的。在那之后,玉米的价格下降了。富人常常设法进去。命令的开始。它还在空中。而后者。从未与韩国。在所有的男人。北方是只鸡。在中国人的观点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