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怎样交

2024-11-29 10: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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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也就是说对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之一的残疾军人,在无业(含城镇、农村户籍)的情况下,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予以缴纳医疗保险金;在职期间、自由职业期间除了公务员以外,都是必须按照医保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金,已经退休的残疾军人依据规定不与缴纳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