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迁回户口的,否则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无房产证明、婚育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浙江省为例):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