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快捷准确地执行体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大多数(80%以上)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因此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发挥应有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四、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由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所引发的纠纷,是任何现代社会难以避免的。法治对此的功能在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发生以后给予公正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解决。司法权就是国家用于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以追求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公共权力。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和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五、人权保障原则
共产党领导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解放全人类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人民利益和人民主权为合理性、合法性存在的前提,而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都是从这个前提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人民这个主体和人民利益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讲,上述四项原则都可以视为手段、过程和方法,都是为了实现人――人民的主体价值及其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主要是人民主体价值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化,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目标。
人权是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始终把实现和保障人权作为己任。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就是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主权,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当家作主的其他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民主,实行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也都是为了保障和充分实现各项人权。
怎样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完善司法体系做到违法必咎;上16字即我国法制建设方针
这个时代该换了
只有战争
才会强大
才会国富民强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是为了执行法律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能是快捷准确地执行体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大多数(80%以上)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因此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发挥应有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四、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由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所引发的纠纷,是任何现代社会难以避免的。法治对此的功能在于,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发生以后给予公正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解决。司法权就是国家用于解决纠纷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以追求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公共权力。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和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五、人权保障原则
共产党领导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通过解放全人类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民、人民利益和人民主权为合理性、合法性存在的前提,而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都是从这个前提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人民这个主体和人民利益而言,从一定意义上讲,上述四项原则都可以视为手段、过程和方法,都是为了实现人――人民的主体价值及其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权主要是人民主体价值和人民利益的法律化,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目标。
人权是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始终把实现和保障人权作为己任。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就是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主权,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当家作主的其他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民主,实行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公正等,也都是为了保障和充分实现各项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