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能涉及产权人、代理人、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等许多方面。
还有,你不想要这房子的原因是什么呢?
1、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已故就涉及到继承,我国继承制度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本案的实际继承人到底是谁呢?你首先要了解清楚。
3、如果与你订立合同的人还不是唯一的继承人,那就涉及“无权代理”的情况。相对应的后果详见合同法第48条。
合同法第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先提个建议:合同订立后,对方能按约定过户么?过不了户的话,你认为是哪个违约呢?
给你一个法律武器: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看看有适合你的么。详见下述合同法相关条文。
1、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第67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第68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一个建议:如果看太不明白或谨慎操作的话最好面询当地律师。
你这个不算违约,但是你那2万没有其他证明的话就要不回来,除非他承认你有钱在他那里,并且是押金。。。但是这基本不可能,你那个房子如果想买也是可以买的,但是需要房产所有人进行追认,否则这个房子还是不能买,你要回押金的途径只有和他协商,或者你有证明材料,比如转账单,不然就只能默哀,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上面的条款我们都不是很清楚,买卖双方一般责任都是差不多,如果双方协商好基本不会有事,就怕中介方的条款不明确,如果有一条是买方已知道房子的性质状况等情况下购买的,不能已此为理由而撤销合同,否则算买方违约等条款,你就比较麻烦,因为你是知道房子什么情况下才签的合同,证明你已经同意按此协议进行房子买卖,最后咨询一下律师会好一点
这个责任可以归结为中介公司,
按照国家法律,有抵押(含在银行贷款的房子)的房子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您可以根据这个来解除合同,您不承担任何责任,还可以跟中介公司要补偿,建议您到当地建设委员会或者房管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