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组合贷款后,是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可以提出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扩展资料:
郑州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第三条 组合贷款申请条件。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2、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3、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4、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5、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可以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部分城市的招行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请致电95555-3个人客户服务-5-9进入人工提供所在城市尝试查询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