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如果旅客遗失物品时,应及时向站车工作人员反映。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设有失物招领处。
乘坐火车,中途下车时把物品遗失在车上,应将遗失物品的特征及自己乘坐的车箱,立即告诉车站的客运人员,他们会通知前方停车站。
前方车站的人员接到通知后,会根据失主提供的情况寻找物品,找到后交就近开去的火车捎回失主所在的车站。
如果是下车几天后才发现物品遗失在车上,可以向火车站询问。
按规定,列车工作人员要把旅客遗失的物品编制客运记录,转交旅客下车站,对于不能判明是哪位旅客的遗失物品时,列车工作人员要把物品移交当次列车的终点站。
全因各主要客运车站都有旅客“遗失物品招领处”,保管列车上交来的旅客遗失物品。旅客因离终点站太远不便去查间认领,可以委托当地车站帮助询问,找到后由列车工作人员转送。
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十七条 收货人凭行李、包裹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在列车上发现旅客丢失的物品,应设法物归原主。
如果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旅客所下车站处理。如果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的车站时,要移交列车终点站登记、保管和处理。旅客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车站转送时,物品在5公斤以内的可以免费转送。
如果超过5公斤,到站要按物品种类补收运费。但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在中途站下车的旅客,如果发现东西丢在车上,而且列车已经开走时,如果丢的东西较贵重,应将自己原乘坐的车厢号、座位号或卧铺号,以及丢失物品的品名、数量、特征、放置位置等情况及时向车站的客运工作人员联系,请他们设法通知前方停车站帮助上车寻找;如果只丢了一些一般物品,可给列车终点站客运室打电话或写信,请他们帮助查找,在物品找到后,可请他们帮助转送到失主所下车的车站。
旅客如果在终点站下车后,发现有些物品丢在车上、来不及到车上去寻找时,可到终点站客运室去联系,请他们帮助查找。
假若在坐车的过程中,旅客因就餐、去厕所或在停车时下车购物和散步等原因暂时离开车厢,回来后发现自己的东西不见了,应将丢失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有关线索,及时向列车长或随车的乘警报告,请他们帮助查找。总之报告得越及时,找到东西的可能性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