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现有受案范围不变的基础上,新《行政诉讼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和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如违法摊派劳务),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同时对权利的保护扩大到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教育权、姓名权、劳动保障等权利)、行政协议(即行政合同)也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民告官”的门槛,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防止行政滥权和行政不作为。同时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公民的人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