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以及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3.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市属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6.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和开展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
(六)管理市审计局下属审计机构。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市辖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辖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辖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协助市人事局组织全市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
(十一)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二)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十三)办理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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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能是指审计能够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的内在功能。审计职能是审计自身固有的,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变化,审计对象的扩大,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而不断加深和扩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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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办法、规定来执行国家政策,审计相关部门的帐表资产负债等情况,可以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