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公司十多年了,现公司搬到惠州去,我不想去按照劳动法有那方面的补偿费

2025-03-22 0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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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这种情况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由于重大变化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和员工不能就新的履行条件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发规定进行补偿,就是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还要加上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