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卖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扣除率是11%。(7月1日前是13%)
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仍然是初级农产品,税率是11%,则扣除率是11%。如果用购进农产品生产加工的是17%的产品,则扣除率仍然按照原来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