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备自己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违法时承担责任的能力的人。一般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完全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法定代理人,是指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不能成为监护人时,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或者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基层组织或父母所在单位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权监督、教育被监护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包括侵权及其他不法行为)负财产赔偿责任。监护人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
当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