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报销条件
参保后24小时,符合工伤条例之内的都可以申报。
(二)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通知所属区劳动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简称社保分局下同),30日内向所属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社保分局提供工伤报告书。
(三)所需材料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的); 3、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经住院及门诊治疗的);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四)办理流程
带齐申领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属于工伤的是可以办理工伤保险的。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