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
准备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单位所属区的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交
可以向12333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