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弃车逃逸。
《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暴力抗拒交警执法的洪绍禄。
2015年2月26日23时11分左右,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警在三环路羊犀立交桥下内侧辅道执行设卡检查酒驾任务,酒后驾车的洪绍禄为逃避交警检查强行冲卡,当场将停在其后的另一机动车撞开,并将车前一名躲避不及的交警撞趴在自己车的引擎盖上,随后高速驶离现场。
为甩掉引擎盖上的交警,洪绍禄不顾周围还有其他车辆及非机动车,强烈摆动车辆方向,以“S”形轨迹前行、高速掉头,行驶约1000米后将交警从车辆引擎盖上甩下,造成交警脑部受伤、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洪绍禄随后驾车逃逸。
金牛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办案单位从犯罪嫌疑人洪绍禄的饮酒情况、逃逸行驶的沿途监控视频、现场证人证实其逃逸状况三方面重新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
金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洪绍禄酒后驾车,在交警将其挡下进行检查时,强行驾车逃逸,明知一名交警趴在其所驾车辆引擎盖上,仍驾车高速行驶,并以甩方向、“S”形行进方式欲强行将交警甩下车。
其行为不仅给交警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同时也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以该罪名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为逃避酒驾检查,冲卡逃逸撞伤警察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找人到交警看看什么情况在去处理
我查了—下叫弃车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