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结案后,若该员工离职了能否能享受工伤赔偿

2024-11-07 13: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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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都是是旧伤复发员工享有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这里并未对旧伤复发时是否存续保险关系,以及和原单位的是否存续劳动关系作出限制,而仅仅限定为“工伤复发”,因此只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旧伤复发就符合条件。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该条款只是一般条款,而关于旧伤复发的规定,与之相比较而言,属于特殊条款,特殊条款应该优先适用。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此为由,剥夺上诉人的权利。 同时,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五至六级伤残的待遇和七至十级伤残待遇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而五至六级的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如此,一旦将旧伤复发待遇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以及社保关系继续的前提下,势必导致七至十级伤残员工旧伤复发待遇绝无保障,因为现实中,没有几个公司愿意留用工伤员工,而等员工旧伤复发时基本上不再是原单位员工了。 3,《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既然工伤待遇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规定享有不同的工伤待遇,那么法律规定了员工享有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权利,当然应该为复查后伤残等级升高的员工增加相应工伤待遇。否则,申请复查鉴定有什么现实意义呢? 上诉人认为,旧伤复发并不是新的工伤,而是原工伤的延续。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是基于新的工伤,而是针对原工伤的变化。因此一旦认定为旧伤复发,只要原工伤受伤时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会保险部门就有义务承担工伤待遇,不仅包括开始的工伤待遇,也包括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一旦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升高,社会保险部门就有义务支付伤残等级升高的待遇。 同时,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将旧伤复发员工,以没有存续工伤保险为理由排除在工伤待遇之外,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违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 综上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以维护一位因工伤受到严重伤害的工伤员工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对于上诉人的理由和质疑,没有给与任何解释,没有任何说理。仅仅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认定双方已经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社会保险部门不再负有任何责任,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

回答2:

可以的,可以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回答3: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