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找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后公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原同住人的居住权
案情介绍:
应某的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的一套房屋内,在应某结婚之前一直在此房屋内和父母居住生活(婚后在他处购买商品房居住)。上述房屋原系一套单位分配的承租房,当时配房人员包含了应某及其父母三人,承租人为应某的父亲。
2001年7月,上述房屋购买了产权,登记在应某父亲一人名下。2010年,应某的父母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并将对上述房屋予以分割,应某觉得自己的权益被损害,故找到陈钢律师咨询。
经过陈律师的法律分析,认为应某应当在此房屋内具有居住权,并且该居住权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应某父母不考虑应某的利益而直接将房屋加以分割,显然是一个侵权行为,应某应及时维权,为此,应某委托陈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居住权。
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完全支持了应某要求确认居住权的诉请,且被告未提出上诉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公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应当是在该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除特殊情况)且本事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原告是系争房屋的配房人员之一,且其户籍自1990年1月迁入该房至今,并与二被告共同生活在改房屋内,直至原告结婚后,因房屋的居住困难而搬至他处。故原告应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被告应某某虽然于2001年7月购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但原告作为同住人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至于原告曾于案外人购买房屋,但该房屋并非通过享受国家福利待遇取得,故亦不影响原告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