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土地使税。出租场地不用交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相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如果你公司租赁使用的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如果土地权属未定,则以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纳了土地使用税,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
三、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和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土地等级及使用税额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六、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个人应在土地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地在京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应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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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