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中新颖性是否丧失的疑问?

2025-01-18 18:46:0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应该是符合第三种情形吧

第二种情形在实施条例里面有明确的规定
要一定等级的学术会议,才可以适用。。。。
这个,学术会议,应该还没有到达那个等级吧。

回答2:

专利法第24条第二款这里不能用,第一条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是要求由政府作为见证人。

第二条文上说“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专利法详解的解释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要在这样的公开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而这个食品研究会只是某市的一个研究会,明显不符合这样的要求。

如果要求与会代表予以保密,我们可以理解为技术的内部交流,不用纳入第24条,即不必考虑新颖性受影响,因为作为内部技术交流,不会为“公众所知”。但是与会代表将其制造并生产,在一个月后便开始生产,虽然我们无法得知该食品是否已经开始销售,但是其制造行为就属于使用,而无论新旧专利法中对于国内公开使用,都判定为会影响新颖性,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考虑第三条,即他人恶意泄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