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中文和英文版都可以!麻烦各位啦!

2024-11-08 11: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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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摘要之中文
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摘要
公允价值计量
摘要
本准则在定义公允价值的同时,构建了以公认会计准则计量公允价值的框架,并规定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披露。本准则同样适用于其他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公告。理事会此前在这些公告中将公允价值视作相关计量标准。有鉴于此,本准则未就公允价值计量作出任何新的要求。但是,对某些经济体而言,采纳本准则将改变其现有的实务操作方式。

准则成因
此前所作的公允价值定义各不相同,而对如何使用这些定义的指引也有限。即便是有限的指引,也因散布在众多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告中而存在相互矛盾,这又给使用公认会计准则增加了难度。在制定本准则时,理事会考虑了市场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对一致性和兼容性日益增长的要求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

本准则和当前实务操作的差异
由于采用本准则而引致的对于当前实务操作的差异包括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进一步披露。

公允价值的定义保留了原定义中对于成交价格的表述。本准则明确指出,成交价格指的是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达成出售其资产或让渡其债务交易时资产或债务的价格。这一市场应当是报告主体愿意出售其资产或让渡其债务的市场,换句话说,能让出售方或让渡方获得最大程度收益的市场或该资产或债务的主要交易市场。而交易本身指的是在计量日基于资产所有者或债权人出发而推定的一笔交易。由此可见,本定义侧重于考量出售资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让渡债务实际支付的价款(退出价格),而非购买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承担债务时所收到的价款(进入价格)。

本准则强调公允价值是基于整个市场作出的计量,而非针对单个企业。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基于市场参与者为资产或债务定价时可能基于的假设。作为考量市场参与者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所可能基于的假设的基础,本准则建立了一套公允价值层级体系以区别于(1)那些基于从独立第三方获取的市场数据所作的市场参与假设(显性信息)和(2)报告主体自行推测的关于市场参与者于交易当时可获取的最佳信息所采纳的假设(隐性信息)。隐性信息概念的是为了应对计量当日相关资产或债务的市场行为几乎不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报告主体不需要作出任何意在获取市场参与者可能采用假设的努力。但是,严禁报告主体忽视任何不费成本和力气便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假设信息。

本准则阐明市场参与者假设包括关于风险的假设,如公允价值计量时所采用的特定估值技术(如定价模型)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和该技术采用的数据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如果市场参与者在为相关资产或债务定价时承担了某项风险,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就应当包括对风险的调整,即便这种调整很难确定。因此,当市场参与者在为相关资产或债务定价时承担了某项风险时,诸如“按模型定价”的计量方法由于没有对风险作出调整,故无法提供公允价值计量。

本准则指出市场参与者假设同样包括对于资产销售或使用时的限制所导致后果的假设。如果市场参与者在为资产定价时考虑了限制所招致的后果,则受限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就应当考虑到这一后果。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一年内解禁的按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第115号准则对于债务和股权类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第124号准则对于非盈利机构持有投资的会计处理之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限售股票。

本准则进一步指出对于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反映其不履约风险(不履行债务的风险)。鉴于不履约风险反映了报告主体的信用风险,故该报告主体应当考虑其信用风险(信用头寸)可能为各报告期间遵照包括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第133号准则对于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内的其他会计公告之规定对债务所作的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后果。

本准则重申了其他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告之准则对于所拥有的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大笔交易)头寸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单项金融工具的报价乘以持有数量(公允价值层级第一级)计算而得的规定。鉴于持有头寸的大小相对于整个交易量(交易量占总量之比)即来说应当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故该报价不应作任何调整。本准则进一步要求代理商和经销商以及投资公司如果需要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和会计指南的约束则同样需采用这一规定。

本准则要求报告主体在对其资产或债务进行初始计量后的中期报告和年末报告中需要披露其使用公允价值所作的计量。重点在于披露用以计量公允价值的原始数据,如果用实质性隐性信息(公允价值层级第三级之内)反复计量公允价值时,期间收益(或净资产变动)的计量结果。本准则建议报告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按本准则之规定需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和按其他准则之规定需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合并列示,包括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第107号准则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

本准则之规定适用于按第133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工具,适用于初始确认以及其后各期的重估认定。因此,本准则的实施意味着原EITF第02-3号公告第三条脚注“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衍生产品合约以及涉及能源交易和风险管理行为的合约会计处理中的问题”中的规定不再适用。本准则同时对原133号准则中类似于第02-3号公告中内容的条款提出了修订意见,该条款成文于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第155号准则混合型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之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理论框架之间的联系
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依据陈述于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准则第2号会计信息的定性分析。该准则强调提供可比性信息可以让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厘清两组经济事件的异同。

公允价值的定义采纳了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准则第6号财务报表要素中关于资产和债务的概念。公允价值计量反映了当前市场参与者关于某项资产未来现金流入(未来经济利益)和某项债务未来现金流出(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的假设。

本准则结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准则第7号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的有关规定澄清并重新考量了这部分内容。本准则并未对概念准则第7号提出修订。理事会将考虑在其概念准则修订项目中对此作出处理。

对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和债务方面的披露应当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现有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包括投资决策、信贷决策以及类似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也是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准则第1号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规定的第一个目标。

本准则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的机制
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一起,势当强化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贯性和可比性。

对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和债务价值的披露应当能够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如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已确认的资产和债务的程度,计量采用的原始数据,计量方式对于期间收益(或净资产变化)的影响。

本准则所涉及的修订性条款推动了理事会旨在简化和将会计规范化的行动,并消除市场上那些招致公认会计准则复杂化的不同的诠释。

使用本准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论框架完全基于实务操作的需求。某些报告主体可能要改造其系统或作其他改变方可符合本准则之规定。某些主体为符合本准则之规定可能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但是显然公允价值计量在一贯性和可比性方面的提升以及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所带来的好处是持续的。

本准则生效日
本准则针对那些财政年度起始日在2007年11月15日之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期中财务报告生效。如果报告主体尚未为当年发布财务报告,则亦可提早适用本准则。

除下述例外,本准则各条款自本准则采用之日起适用于其后财政年度报告。对于下列金融工具,本准则各条款自本准则首度适用之时追溯适用(有限式追溯适用):

a. 由经纪人经销商或其投资行业需根据本准则首度适用前的规模比以公允价值计量需要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和会计指南约束的投资公司持有的那些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头寸;

b. 按照第133号准则首度适用的并根据本准则首度适用前公告02-3的脚注规定确认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来计量的金融工具;

c. 在本准则首度适用前根据第133号准则首度确认并采用第133号准则(后由第155号准则补充)规定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混合型金融工具。

本准则首度适用时,金融工具的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作为过渡时的调整金额,应当作为留存收益(或其他合理的财务状况表上权益或净资产的子项)期初数的前期累计调整被确认在账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