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
注意事项: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