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对施工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2024-12-04 07:42:3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标养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
答: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请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5.0.6条进行处理:
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予以验收。
说明:5.0.6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坟,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回答2:

  ①采用钻取芯样的方法或非破损检测的方法检测推定的强度代表值,不能取代标准试件的强度值,也不能用作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但其推定强度代表值是有关部门作出对工程实物是否需要加固处理和如何进行加固处理的一个主要依据。
  ②当推定强度代表值≥设计强度标准值时,可认为所代表的构件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实物不需要加固处理,质量等级应评为合格。
  当推定强度代表值<设计强度标准值,但两值相当接近时,经设计单位依据推定强度代表进行验算复核后,认为能够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实物可不加固处理,其质量等级可定为合格。
  当推定强度代表值<设计强度标准值,且两值相差较大,经设计单位验算复核不能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则必须由设计单位依据工程实物质量情况提出加固补强但未改变外形尺寸或未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等级可定为合格。
  对难以加固补强、或结构重要的、或有条件全部或局部推倒重建的工程,应将不合格结构或构件返工重做,彻底消除质量隐患。返工重做的工程,其质量等级可重新评定。
  ③对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原始数据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质量问题的发生与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属于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有质量事故报告,并办理有关报批,认定手续,这些资料都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备查。

回答3:

工地一般是下面这种做法:
1、对本批不合格混凝土的使用部位进行回弹,得出实际混凝土的强度;这一步,一定要找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来进行,你自己回弹的结果不能作为合格的依据,质监部门回弹的同时,最好业主和设计院要在场。
2、由设计院对回弹的结果加以验算,得出功能是否能满足的结论。
3、最后,依上述结论,作本批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处理措施。

弱弱的问一句,工地的项目经理应该知道这个处理过程的啊。

回答4:

请原设计单位对此成品强度进行认证,如原设计单位认为此成品足以保证结构安全,可以判为合格.否则凿掉,重新浇筑.

回答5:

砸 炸 严格的说是这样 或者寻求其他方式对已有结构进行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