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功能:
惩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调整功能。我国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保障功能。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
服务功能。所谓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体现出来的。
教育功能。所谓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法律原则除去作为法律规范,而具有我们一般所提到的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外,近几年有学者还专门提到了法律原则直接作为一种裁判依据而具有的裁判功能,舒国滢教授的研究认为: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一是指导功能;二是评价功能;三是裁判功能。实现这三方面功能的条件、技术和方法有一定的区别。所谓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适用中为其提供“一般的法律思想”,指出规则的规制方式,明确法律规则意义的波段宽度,确定规则应用的界限以及优先选择法律规则的方式等。在这里,法律原则不直接作为大前提用于法律推理、论证或事实的规范涵摄,它只是解释法律规则的资料或素材。法律原则辅助法律规则的适用,共同发挥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所谓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是指对法律规则乃至整个实在法之法性和效力进行实质的评判,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有效、是否正确、是否公正的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指出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等等。假如评价是在法律规则适用的框架之内进行的,那么法律原则自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推理或涵摄的前提发生作用;假如评价是在法律规则适用的框架之外进行的,那这种评价很可能与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的实现同时进行。所谓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