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标《市政工程分类标准》第七条,人防工程属于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
1、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2、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3、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 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4、机场有关设施。
5、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6、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7、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8、无线电台塔。
法院的说法没有问题,人防工程是属于市政工程,它不属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而是由各地区的人防办管理。
不属于
人防工程验收不应作废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这里需要举证的是未能如期通过验收的责任是否在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到相关部门查询人防工程未通过验收的原因是什么,如果责任在开发商建设的人防工程根本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这就不是合同条款中所谓的“非出卖人能左右的因素”。
此外,据我们所知,不少地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也是开发商向房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备案时提供的资料之一。交付使用本身就不是单开发商说交就能交的,首先是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才能交。对我们普通消费者而言,是否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最简单的是看到房管部门出具的交付使用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