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恒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恒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恒光案发后,主动到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恒光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9mg/100ml,本院决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恒光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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