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市财政负担。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1、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3%记入。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
2、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对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规定病种的公务员门诊费进行补助。
3、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4、个人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由用人单位按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补助手续。
5、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