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你所给出的信息,可以这样处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鉴于老爷子没有留下遗嘱,不属于遗嘱继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按照当事人约定办理,也就是按照“四个人已经写有一份分家产合同并都签字”这份家产合同办理。但是该合同如果有违反继承人意志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是无效的。或者有欺诈胁迫等情况,是可撤销的。
如果没有这份合同,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是在四个子女全都具有抚养老人的能力前提下解答)
大儿子虽然生活在老人身边,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大女儿在外地,但是是否给过老人赡养费?如果有,则可认定为履行了抚养义务,可以分得财产,如果没有给过,同上应不分或少分。
二女儿据你所说,属于尽到部分义务,应该酌量分得财产。
三女儿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上,假设老爷子留下遗产共10万元,那么可以按照以下分配:
大儿子——1-2万或以下,如有虐待老人等情节,一分没有。
大女儿——1-2万或以下
二女儿——2-3万左右
三女儿——5万左右
四人可以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一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PS:打字好累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人去世了,老人的妻还在,遗产在老人去世后可视同开始继承。即其妻可得遗产的一半,其余的一半由其妻及几个儿女平均分配。如还有老人的父母也可参与继承。因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老人去世前立有遗嘱则按医嘱执行。
现任妻子分一半;另一办四个孩子分(如过老人有遗嘱的话那就按遗嘱分)
年轻人,现在还有一位老人健在,没有所谓遗产的存在,也就没有分配家产的理由,家里的一切都是老人的,请你们理解,这位老人百年之后,在考虑继承老人们的遗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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