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拆迁是否存在继承

2024-11-04 1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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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应该归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回答2: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是,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回答3:

公房并无继承的说法,租赁户名可以更改,但必须得到同住人的同意。动迁只核定户口,外地居民不能算进动迁安置,不管选择那种补偿方案,以实际居住以及户口为主。购买公房需要房管所核定。如租赁户名没有更改,你爷爷在动迁许可证发出时是否还活着,如活着你爷爷应要算进安置,你叔叔就有权利获得部分遗产,如已故,安置时无爷爷的份额,你叔叔也就无权得利。

回答4:

广东胡律师:

现在主要要说明的不是你叔叔有没有权,而是这个房产你们是没有继承权的,公房的拆迁补偿要看对于你们承租户是否有补偿,如果有的话要看补给的是现在的承租人还是你爷爷;

要是现在的承租人话,那你叔叔就没有权利;

如果是补给你爷爷的话你叔叔就有权利继承。

回答5:

一、公房不存在继承。公房如其名,是产权不归住户所有的房屋,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办之类等部门)代表政府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住户,住户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既然房子不是爷爷的,作为后辈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二、叔叔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房屋不是爷爷的,那么房屋补偿款自然给不到爷爷,作为兄弟,叔叔也是没有相关权益的。
三、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爷爷去世后,你们继续居住,实际上少办理的承租人更名手续,应该把承租人变更为现在的居住人。拆迁补偿要看拆迁实施方案如何设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外,对于承租人是否也有一定额度的补偿,如果有,这部分钱就是你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