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出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支付25万元 同期税率计算允许扣除额是200*5% =10 故计算所得税需调增 25-10=15 万元 计算所得税时候需要加上不允许扣除的超出的金额 15万元:578.5+15=593.5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超过金融机构利率标准的可以列支;超过部分不予列支。
200*5%是可以列支的费用。自然,不予列支的费用是25-10=15万,所以调增收入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