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总则规定:
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之前有网友问过这个问题,我给你粘贴一下我当初的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国的现行法律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上还处于空白,没有明确性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玩家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还需要上网和购买游戏时间的费用,即使是虚拟财产是交易来的,那它也直接与货币形成了等值关系,所以在法律实践中,有不少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都将其视为理应受保护的财产。
可以去法院起诉立案,但是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依据。我给你提供几个判例,希望能对你有一些帮助:
1、2004年11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网监处接到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的《大话西游Ⅱ》游戏中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盗取。警方很快查明,一个叫颜亿凡的游戏玩家在2002年开始玩“大话西游”的网络游戏。2004年,颜亿凡经短期聘用,成为当年网易《大话西游Ⅱ》2周年庆活动的工作人员。通过接待游戏玩家,颜亿凡拿到玩家资料30多张。于是他伪造玩家的身份证,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回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骗取网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码,他拿着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那些玩家的“神兽剑精灵、猴精、斩妖剑”等“装备”分别卖出,获利近4000元。这个案件被广州中级法院宣判,“网络小偷”颜亿凡因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装备”,被终审判决盗窃罪名成立。
从这个案件看来,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2、
2007年1月26日上午,供职于南京某科技公司的李皞、张怀畅匆匆地赶到濉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他们购买的18张“星 战前夜”游戏卡被人盗取了。原来, 2003年,两人花了24000元购买了24张游戏卡,为了使游戏卡尽快升值, 2005年他们在濉溪县开了一家EVE游戏工作室,并请人帮助他们一起玩这个游戏。
经调查,王涛和王冬兄弟具有重大嫌疑。“我知道你们为什么找我,我把李老板的‘星战前夜’游戏卡密码盗用了,一共盗用了18个。”据王冬向警方交待, 2005年11月,经朋友介绍,王涛和王冬兄弟来到李皞的EVE游戏工作室帮打游戏。后来因为报酬问题,王氏兄弟离开工作室,但离开的时候,王冬没有拿到当月的工资。 2006年12月6日凌晨,王冬破解了李皞的18张游戏卡账号密码,并给了王涛一个。后来,王冬把其中六七个账号中的一些装备换成了游戏币,共卖了400多元钱。
王冬的行为属于盗窃无疑,但是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却产生了很大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财产如同光、电、热等一样,虽然无一定的形体,但它具有确定的财产属性,故可以将虚拟财产纳入无形财产的范畴,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它财产”的定义。王冬盗取的18张游戏卡的总价值为27375元,属于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鉴于王冬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自首,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理。据此,濉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3、2004年上半年,安徽太和县的网络游戏玩家赵明惊讶地发现,自己辛辛苦苦购来的大量“极品游戏装备”竟然被盗。为了让自己的损失不白白付诸东流,他将游戏的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大”)告上了法庭。尽管与“中国首富”之一的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桥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对手,但是,赵明却最终赢得了官司。
日前,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盛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赵明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分别恢复到赵明的两个id内。此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上海盛大”于“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恢复赵明游戏账号内的“装备”;赵明则同意“上海盛大”对所恢复的“装备”予以冻结4个月……
由此,被称之为安徽虚拟财产第一案的本案终于尘埃落定。
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属于的,已经有案例将虚拟财产视同为私人财产来对案件进行判刑了。
虚拟财产属于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