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村镇干部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问题。确权期间你已经提出了个人承包土地被别人侵占的问题,土地的邻里纠纷,确权期间村镇干部就应该务实解决。问题没有处理,反而将问题土地依法确权。造成了土地确权以后的矛盾升级。对方不会自觉交出依法依规确权的确权证,村镇干部必须追溯被侵占土地的历史依据或证明人,现场办公依据事实处理,给彼此一个明白。
收集证据材料找县纪律监察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能够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公民之间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满意,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对案件进行受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能够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公民之间就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满意,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对案件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