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个人认为问题的关键经销商的辩解能否成立,如果成立,那就不构成商业欺诈,只要他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接到通知,这样的话,你只能得到差价即900元。但如果经销商不能证明或者你有证据证明经销商故意隐瞒特价促销的事实,那么我想有2种方案可供选择:1、你把机器退了他给你8000;2、你不退机器他给你4900,因为购机中还有900是他多收的。
不可以~!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双被赔偿~!但现在的情况是经销商的过错~
我认为你是可以要求经销商双倍赔偿你的差额的~!
我个人认为不构成,本案中买卖行为的主体双方是商家与你,与厂家并无直接关系,商家明示了价格和商品,你表示同意,而且该商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交易已完成.
至于商家是否执行厂家的统一价格或是否参与优惠,那是商家与厂家间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按照他们的合同,商家必须退还多收的款项,并且经过协商商家也愿意退,才能退还.
举个例子,某些商家把厂家提供的赠品也拿来出售,但只要价格合理,那么该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的是厂家的权益.
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