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即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而商家的“假一罚十”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自愿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是双方意思一致订立在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只要此条款并非受到消费者的胁迫而订立,也并没有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则应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商品应具有的品质不同,即可以请求商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
在店铺进行偷盗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其进行处罚,商家并没有自私处罚权。即便偷盗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也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在现实中不仅经营者会张贴“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而且很多单位会有“此处禁倒垃圾,违者罚款一百”或“院内机动车禁入,违者罚款一百”之类的告诉,根据法律规定,此等告示均无法律效力。
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与商家和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但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假一赔十”是商家的单方承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生效条件,所以也属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讲,一旦交易成功,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属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条款。
商家承诺的假一罚十,具有法律效力。
单方允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