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但却找不到女方,法院会公告送达并依法做出判决;
2、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应该说抚养孩子是夫妻应尽的义务,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该义务,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法院在审理时如果一方找不到,那就是下落不明,法院可以在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