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建立后,以维护皇帝的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秦朝的监察制度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部分组成,监察官员上卜垂自领导、位卑权重,且朝廷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仃。总结秦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点。
1、监察官员自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监察、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2、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特别是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 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秦朝历任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既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索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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