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死亡等级分别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执行
2009一级建造师考试用书有相关规定,我扫描了一张图片,你如果需要,给个邮箱,传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