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二等功安置了、如果已经工作了三年以后又下岗了的,就不会得到民政部门的再安置。
在部队立有二等功的退役军人,不管是已经作废的旧法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对象之一。但是民政部门依据法规规定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只有依据民政部规定保证其与就业单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保证三年的稳定工作期,不可能保证其一辈子的!
如果在三年内因为用人单位因为改制、倒闭的,也就是非被安置人本人的原因下岗、失业的,可以退回民政部门重新安置,三年后民政部门就没有再予以安置的义务和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