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被征用二年后未使用,属于闲置、荒芜土地。原农村集体有权恢复耕种,对耕种的青苗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有三种:
土地补偿,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地上物补偿归地上物所有人。征用方直接与被征用人协商确定补偿额,并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款一般是由征用方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向被征用人发放安置补偿和地上物补偿。但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如有截留可向乡、县政府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征用土地的补偿方法与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征用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产值的2-3倍,但每亩耕地和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省、市、自治区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如果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但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我国的法律做出了规定。
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收土地闲置费
农村土地被征用二年后未使用,属于闲置、荒芜土地。原农村集体有权恢复耕种,对耕种的青苗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