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53号令)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分为罚款和行政拘留,可单处也可并处。罚款为5百至5千,拘留为3天至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