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的概念所谓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的物,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狭义上的物,即法律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并能满足民事主体某种需要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二、物的特征民法上的物,除具有物的自然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一)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二)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三)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四)一般为有体物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划分标准——根据其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二)含义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虽可以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三)区分意义1.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和公示方式不同3.诉讼管辖不同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一)划分标准——根据其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及其受限制的不同程度(二)含义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的范围和程度加以一定限制的物。如文物、金银、麻醉药品、枪支弹药、外汇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在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土地、国家专有的矿藏和水流、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三)区分意义明确不同物品的可流通程度和范围,借此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一)划分标准——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二)含义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物。它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北京故宫)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同一型号的电视机中选出的一台)。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不动产物权变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另一类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你说的应该是物权吧..1.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物权一般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各种物权按其不同特点可作如下区分: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在物权中,只有所有权具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内容,是完全的物权。各种他物权都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称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如地上权、典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4、主物权和从物权。凡是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叫做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不能单独成立,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叫做从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分类意义在于理清事实,便于实践,分类的不同很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理论分类
物权的变动
公示原因 变动原因 动产交付:
登记的效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