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处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及所有驻外机构的员工。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员工人身发生重大的病、伤、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恶性纠纷等。它们具有突然性、特殊性等特点。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发重大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或知情人须向相关管理部门及公司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同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求助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与支持,不得推诿延误。
二、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办公室可以采取边报告、边处理的方法,对事件直接进行处理。
三、公司办公室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公司一切必要的资源;全权处理后,再进行经验总结。如有偏差,待处理下次类似事件时,再吸取教训。
四、突发重大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统一由公司办公室对外交涉。
五、突发重大事件的事发报告、请示及事后结果报告统一由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结经验教训及文档管理
一、突发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可将分析报告,通报给相关人员以吸取教训。
二、处理政策的把握和公司组织意图的理解方面进行认真总结,供其他管理者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