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当然是以合同内容为准了。其实,用不着具体的规定。实在要参考的话,可以参考2001年6月15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规定:“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合同是约定的,不是法定的。其内容和名称如果不一致,当然的以内容为主,这是基本的法学原理,不用什么最高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