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2024-12-02 18:11:0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这条合同和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条款在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抵触而自动失效,现在你提前离职根本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即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也只需要支付最高不超过11000元的违约金。你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30天后单位就必须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首先,劳动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到了第31天拿包就走,不用理他。而且这种通知只要到达单位就可以了,所以单位拒收的话,建议你用快递寄出,到时候有据可查,在填写快递单据的时候写上辞职信字样,单位拒收也算你已经通知了单位。并且,单位与你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是无效的,单位一共只为你支付了1万元的培训费,这钱应当分摊到你5年服务期内,一年一万,按月算在除以12,他让你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应当分摊的费用。至于损害赔偿,除非单位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你的离职对他们造成了损失,否则劳动合同约定的50万就是无效条款,不用理他。他要你赔钱你就申请劳动仲裁,别直接他说给钱你就给。如果仲裁结果你不满意,在仲裁结果做出之后十五天之内你还有机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总之记住一句话,有疑问别单位说什么你就信什么,去找劳动监察部门是最好的选择,然后最重要的是要留下证据,比如你已经提交了申请书等等。相信你应该能顺利离职的,建议你自己再研究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法条不长,但是很有用,一次搞清楚了,以后再找工作也不会被用人单位算计了。

回答3:

违约金太高了了,可以商量一下,但是培训费是要给的,另外你有项目还是做完了再走的好,信誉也是很重要的

回答4:

50 还 万????

月薪2500????

嘿嘿!!!
什么公司啊,我想去!!!

回答5:

1、合同未到期辞职,除非用人单位有出资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且有约定服务期的,否则劳动者是不用支付赔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